释义 |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应提供的证据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证明双方之前确实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