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了吗? |
释义 |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发布施行,其中本基准所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作出判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一、行政裁量权类型包括哪些 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1、符合法律目的; 2、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3、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4、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5、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二、规定的环境违法犯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一般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要对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也即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法》等具有行政处罚类法律规定的各个种类。 第二,按日连续处罚。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依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而拒不改正,就构成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三,再次重新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正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这就是说,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而继续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重新实施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