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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是否要求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释义
    法律分析:企业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执行。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发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答》问题二的解答中指出:
    1、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
    2、对于区内“A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续保留。“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3、“B类”、“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类”、“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B类”、“C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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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