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考验期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1、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判决缓刑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即判决缓刑后,不用执行刑罚,就可以出来。 2、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对象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②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④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且(均为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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