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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人怎么领取提存标的
释义
    债务人因无法履行债务,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消灭债务的制度。债权人可在五年内领取提存物,否则归国家所有,债务人可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时取回。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其他情形时,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此时,提存部门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时,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法律规定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并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提存所得的价款。
    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其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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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