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一、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哪些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哪些情况可获得离婚赔偿 第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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