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诈骗罪的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金融票据诈骗罪的要件及主体责任。金融票据作为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金融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利用伪造、作废、冒用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也可构成共犯。主观要件要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结语 金融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金融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虚假记载等行为。主体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和单位,如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作案。主观要件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为之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过,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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