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定损 |
释义 | 法律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一、交通事故评估流程是怎样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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