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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后期到底变更为监视居住
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移送起诉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决定继续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即对于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从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第二日起,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的,从人民法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的第二日起,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之前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2、如果被告人之前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是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进行的取保候审,由于被告人交纳的保证金已经保证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逃避、妨碍侦查或者审查起诉,因而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人民法院决定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不能重新收取保证金,也不得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3、由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轻,因而虽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有关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往往不太注重及时结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要求,在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继续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如果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而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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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