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工伤认定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工伤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在近几年中,随着劳动法的不断普及,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做出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我们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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