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领涉外结婚证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补领涉外结婚证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涉外补领结婚证申请的程序是: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 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 (1)办理时间:补领结婚证,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2)收费标准: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其他费用另计。 一、补办结婚证注意事项 1、补领结婚证,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应当本人到场;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缺失证明和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近亲属出具证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薄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认定婚姻登记档案确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登记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因婚姻登记有瑕疵,或因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申请换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可以为当事人换发婚姻登记证,换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军人应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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