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无效情形 |
释义 | 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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