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2、自主决定权:虽然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书面的同意是医院的法定义务,但医疗机构只能提出建议转诊,患者及其家属接受与否,具有自主决定权; 3、派员随同:属于危重患者而转诊,医院应派员随同,随时对患者观察治疗。危重患者转诊途中,需要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并且保护好首次抢救所建立的治疗措施,带上必备的急救器材及药品,做到及时做进一步的治疗,不能懈怠。 法律依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转院、转科制度 1.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