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其股东资格之诉的适格被告是谁? |
释义 |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风险提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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