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中国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 的规定? 对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3、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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