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打伤,老师不需要负责。若是幼儿园不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老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