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家赔偿种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不赔偿的种类 (一)刑事上的不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上的不赔偿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