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寻衅滋事 和 故意伤害 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笔者从理论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对两罪的区别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这种恩怨可能是长久积累下来的,也可能是最近产生的,简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 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