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写离婚协议书 要注意哪些 |
释义 | 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1、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可过于简单,且需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已完成分割,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局均无异议。此处针对财产分割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注明那些财产、双方如何分割,在协议中并未充分体现。2、离婚协议的一些概括性的条款约定不可过于宽泛。例如,在离婚协议中规范夫妻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或者夫妻双方没有其他财产争议;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双方清楚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如果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结婚期间隐瞒实际的房产或者存款的,但根据已签的条款内容,很有可能会失去索要胜诉的机会。3、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关于贷款房屋的处理。 一、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前一种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后一种情况,是在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净身出户协议书要怎么写 净身出户协议书书写内容如下: 1、男方和女方的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女方净身出户; 4、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5、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6、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7、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根据规定,在夫妻协议离婚时,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各项权益分配得当,夫妻双方可以在正式离婚前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签订完之后,双方以此为依据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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