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措施 |
释义 | 刑讯逼供罪的主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行为人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该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立案标准包括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嫌疑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死亡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不是为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语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行为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以及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根据情节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立案标准包括多种情形,如造成伤害、死亡、错案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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