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销户后如何复原户口? |
释义 | 户口注销后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具体情况包括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农村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以及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注销后的身份证无法继续使用,但在户口迁移期间注销的情况下,身份证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分析 一、户口注销后如何恢复户口? 户口注销之后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一)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户口注销之后身份证还能使用吗? 公民户口注销以后,该户口所办理的相关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是无法继续使用的,相关的身份证证件以及其他正规应该及时交回对应的部门进行销毁处理。 若公民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的情况下,其户籍资料是从原户籍所在地迁移到新的户口所在地,身份证是可以继续使用。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注销之后身份证是不能够继续使用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在户口迁移期间注销的户口的情况下,身份证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户口注销了之后可以申请重新上户口。 结语 户口注销后,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凭法院撤销宣告的判决书可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农村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人员,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可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登记。遗失或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造成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或换领证件,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后,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无法继续使用,应及时交回销毁。在市内户口迁移期间注销户口的情况下,身份证可继续使用。户籍是记载个人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注销后可申请重新上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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