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
释义 | 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一般由原告预交,待判决出来由败诉方承担或分担。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一审、二审、部分再审案件); (2)申请费(含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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