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唤一般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被传唤人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凭传唤证传唤。人民警察在现场出示工作证件后,也可以在办案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该嫌疑人到达的时间、离开时间。同时办案部门在传唤时,应将传唤的理由、依据详细的通知被传唤者。 派出所传唤流程具体如下: 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