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功辩护案例:盗窃罪未获批捕 |
释义 | 关于【盗窃罪辩护】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本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欠钱不还并首先动手伤害被告人蒋某的嘴和牙齿,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2、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的诚意。 3、被告人蒋某以前表现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此,恳请人民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 【律师感概】在被告人蒋某被提前释放的当天,其亲友早已在看守所门外等候蒋某出来,当蒋某走出看守所大门时,他终于呼吸到了久违的自由空气,迎接他的除了亲友,还有那位深爱着他和他挚爱的妻子,尽管泪花在蒋某及其妻子眼里打转,但牵手和拥抱代替了一切言语、同时也抚平了一切伤疤!这里除了是一个句号外,我想更应该是一个感叹号。 当天下午,蒋某及其亲属一起来我们律师办公室感谢,并邀请我们律师吃晚饭,虽然我们再三拒绝,但最终抵不过他们的盛情难却,我们坐在一张大圆桌上,与其说是对我们律师的感谢宴,还不如说是一桌团圆饭,我们律师也融入到了蒋某一家人浓浓的亲情中,在开饭前,蒋某拿出了一封信很深情地递给自己的妻子,说是自己在看守所晚上值夜班时写的,那封信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感动,有几句这样写道“老婆,在我未进看守所前,我觉得我只要负责将钱挣回家够你和儿子用就可以了,我把空闲时间都留给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几乎没有时间和你及儿子待在一起,在里面的这段时间,我深思了无数次,觉得最对不起的人就是你,对你的关心和照顾太少,似乎以前的我已经忘却我们曾经决定在一起的初心……在我最危难的时候,你始终在我身边不离不弃、从未放弃……以后出来了,我会改变……”,当时,大家都沉默了,而后大家都笑了。 其实,人生就是这样,有太多的道理大家都明白,但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根本不会理解其中的真谛,有得必有失,虽然蒋某曾经失去了 1、2个月的自由,但他却得到了更多“从未有过的安静思考、珍贵的亲情、无法替代的爱人、看清了自己真正想要的和对自己最重要的以及前路的方向和人生的真谛”; 同时,蒋某妻子也让我很感动,她虽然不善言语,但有着最为可贵的善良和包容之心,蒋某涉案以来从始至终从未有过抱怨,似乎在她的字典里仅写着“爱、宽容、理解”等一切美好的词汇,这样的女人,当今社会又有几个; 另外,蒋某的妹夫也让我们感动不已,蒋某的整个案件一切跑路的活基本上都是他一人承包了的,他不辞劳苦,不仅要出力而且还垫钱,可见他是一个很注重感情的人,对自己妻子的哥哥都能如此尽心尽力,那对自己的妻子和家人肯定不在话下,可想而知,他一定是位好丈夫、好亲人。 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珍惜身边的亲人和爱人,用爱和宽容去代替伤害。 【律师小结】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像被告人蒋某案一样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太多了,在这里本律师提醒各位出借人,一定要将款项借给那些懂道理有偿还能力的人,借款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愿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采取合法的追讨方式,比如友好协商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纠纷发生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杜绝因民事纠纷而引发刑事案件。 最后,切记遇事不要冲动,“要忍得一时之气,免遭牢狱之灾!”裁判结果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后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采纳了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于2015年5月8日作出: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亲属取保提前释放】被告人蒋某及其亲属对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考虑到蒋某的亲属系江西外地人,已经在达州待了2个多月,耽误了太多的工作和时间,为此本律师为他们做最后一件有意义的事,在本律师的积极争取下,在宣判后和该判决还未生效之前,促成蒋某亲属为被告人蒋某成功办理了取保,蒋某在宣判后的第五天被提前释放,使得本案画上了最为圆满的句号。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 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检察院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检察院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 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 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 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 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 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 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 在法院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法院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 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 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 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 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 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 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 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 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 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 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 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 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 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内容: 涉嫌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涉嫌盗窃罪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该内容由 马长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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