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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次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刑事拘留一次。拘留期满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拘留被延长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判刑,法院审理前不能认定其有罪,无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案件只能刑事拘留一次的,刑事拘留期满后仍然需要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被延长期限是不是一定要判刑
    首先,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具体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并且,公安机关根据以上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可以延长1至4日。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按规定可以延长到30日。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无罪的话即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即使按以上规定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若是经法院审理不认定为有罪的,就不会被判刑。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案件只能刑事拘留一次。刑事拘留期满后仍需要侦查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被延长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被判刑,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公民不得认定为有罪,无罪的话即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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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