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