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程序 |
释义 |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程序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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