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视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六百八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