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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后来新增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他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一)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二)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四)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五)颁发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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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