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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提法定公积金的基数是
释义
    住房公积金计提的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可以按照地区规定的最低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工资总额来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1、2、3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总之,住房公积金计提的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可以按照地区规定的最低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工资总额来计算。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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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