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承担的,不过,如果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车,但是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事故发生后,为调查事故责任,交管部门是有权扣留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