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 |
释义 |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再受理。 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1.行政机关申请;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含义 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即时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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