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推定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过错推定责任规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情形包括什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二、高空坠物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1.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侵权责任编亦规定了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担责后,可以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3.最高法《关于高空抛物意见》明确了物业的管理责任,如果因为物业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导致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可向其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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