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暴挂物发生脱落、坠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场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客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员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