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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董事会议召开的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发挥其职能的重要途径,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 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 公司章程 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自定。我国《 公司法 》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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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3: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