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其法律基础是什么?] |
释义 | 遗嘱有书面、口头、录音录像三种形式。书面遗嘱需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可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下可立,但后续需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为准。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打印遗嘱也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即为无效。 3、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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