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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有什么区别?
释义
    该文章主要内容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时间、提供担保的要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以及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第一、财产保全提出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采取,另外应注意提出人称为申请人,不能写为原告。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第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之后。
    第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不受此时间的限制。最后应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及适用场景
    民事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是两种保全措施,它们在适用场景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区别。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情形,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保全的效力更强,可以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约束力,而诉前保全的效力相对较弱,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可能的损害。因此,在具体应用上,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主体、时间、担保要求、裁定时限和解除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民事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作为两种保全措施,各自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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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