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具体有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的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