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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释义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2)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3)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4)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收益。在这些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解除情形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瑕疵,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道该问题,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去世,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四是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和收益,无法行使租赁权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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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