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限定继承原则、遗产分割清偿债务顺序、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债务不得影响预留份额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人不需承担债务。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和其他合法财产。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二、债务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债务继承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在遗产已被分割但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应先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继承人之间按比例分担债务,并且执行遗赠不得影响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文物等合法财产。以上是对民法典债务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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