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生活的义务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夫妻生活的义务性质是什么? 夫妻生活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然,还隐藏包含有“夫妻生活”(性生活)的义务。 二、夫妻生活中如何理解扶养义务范围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同时,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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