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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方法
释义
    结婚前已取得所有权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出资可视为债务,除非出资是赠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购房并按揭贷款,房屋仍为个人财产,配偶清偿的部分应返还。上海高院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法律分析
    第一、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资,该出资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负的债务,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除外。
    第二、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共有的财产。
    第三、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份,应当予以返还。可见上海高院是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与按揭房屋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特别是涉及按揭房屋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对于按揭房屋,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法:一是协商出售房屋并按照分割比例划分销售所得;二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金额以换取对方的份额;三是由一方继续承担按揭贷款,但需要与对方达成协议确保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具体的处理方法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决策。重要的是确保公平、合理和合法的财产分割,以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婚前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无赠与证据,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上海高院认为其仍为个人财产,但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清偿的部分应予返还。在离婚案件中,对按揭房屋的处理可通过协商出售、补偿或继续承担贷款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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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