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人员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儿童失踪、妇女失踪等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并快速展开侦查工作。 法律分析 儿童失踪、妇女被拐卖等,这些失踪人员应立即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拓展延伸 失踪人员的寻找与调查流程 失踪人员的寻找与调查流程是指在发现有人失踪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或机构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首先,立案标准是确定是否满足失踪人员的定义和时间要求。接下来,警方会展开调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失踪人员的社交关系和行踪等。同时,警方会发布寻人启事,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扩散信息,寻求公众的协助。此外,警方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如银行、通讯公司等,获取失踪人员的相关信息。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会与家属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最终,如果找到失踪人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并解决相关问题。失踪人员的寻找与调查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旨在尽快找到失踪人员并保障其权益。 结语 立案迅速、侦查有序,是保护失踪人员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寻找失踪人员的过程包括确定立案标准、调查证据、发布寻人启事、与相关部门合作等。警方与家属保持沟通,提供支持与帮助。最终目标是确保失踪人员的安全,并解决相关问题。失踪人员的寻找与调查流程旨在迅速找到他们,保障其权益,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失踪人口立案标准 在我国失踪人口立案有具体的标准。 失踪人口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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