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其无证驾驶被处罚 政审一般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