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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最新版
释义
    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最新版
    你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如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以上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2)。
    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
    (一)科室调查
    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七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二)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日起三十-六十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证明资料),患方和医疗机构各保存一份。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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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3: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