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杨某3月份的一天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逃逸,杨某受伤住院花费上万元钱。杨某提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杨某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杨某遂以劳动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并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按工伤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又作出但书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杨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列为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这部法律2006年3月1日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专章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其只是在第六十四条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列为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未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现已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而杨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是无证驾驶,但仍应该属于工伤,劳动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