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环境行政复议的具特点有: (一)、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二)、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 (三)、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为审查对象这一特点,使它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区别开来。后者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审查对象,其范围要比环境行政复议的小。 (四)、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 (五)、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为了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分别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以履行自己的决定职责和答复申请人。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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