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一、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去效力;2、要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时,要约失去效力;3、要约中明确的承诺期限已经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及时作出承诺的回复时,要约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一些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二、合同中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合同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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