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二) 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四)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具备了法定条件。 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 (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立案 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 (三)调查取证 主要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收集撤销的依据。 (四)调查终结 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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