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公司被吊销仍进行经营活动后果谁承担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机关对违法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再对外营业,否则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此也明确进行了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照经营”后果由公司实际负责人承担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没有清算后登记注销的,公司一直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公司继续经营行为的后果,仍由公司承担。通常公司“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实际负责人承担。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实质丧失了经营能力,实际负责人继续经营的,应承担以下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公司无照经营欠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实际负责人追偿。 2、行政责任: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收缴工具、违法所得、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果无照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